2025年6月28日 星期六

例外狀態

  •  例外狀態作為治理的典範
    • 例外狀態是國家面臨生存危機或重大公共秩序問題時, 凍結其正常憲政司法體系的一種狀態
      • 或稱戒嚴和緊急狀態
      • 常與對外的戰爭, 內部的造反, 或是重大失序危機(covid19)有關
      • 因為迫切而沒有法的形式
        • 政府對人民有拘束力, 人民卻失去對應的保護
      • 由法律授權的「法律不適用」的狀態
    • 民主和獨裁間的一個模糊階段
      • 原先設計, 是為了保障憲政延續的特殊狀態
        •  但對獨裁者而言, 例外狀態提供了"憲政獨裁"的環境
          • 希特勒的人民與國家保護令, 凍結了威瑪憲法中的個人自由, 可視為一個十二年的例外狀態, 
    • 個人觀點
      • 從某個面向來看, 法條是人類用理想的價值觀, 對現實進行一種規則化描寫, 例外狀態便是描寫與真實之間的落差, 當落差的壓力過於巨大時, 理想被懸置
        • 像是關閉規則化的自動駕駛, 進入人為判定的手動導航
        • 這成為漏洞: 當潛在利益夠大時, 行政機關會想懸置規則去擴權

  • 法效力
    • 例外狀態不同於無政府或混亂, 在法律意義上, 仍存在某種秩序(強制力), 但並不是一種法形式下(法條化)的秩序
      • 正常情況下的法: 形式與效力
        • 形式合法性: 一條法律之所以有效,是因為它經由合法的程序所制定。
        • 內容與效力的統一: 法律的「內容」和它的「強制力」是綁定在一起的。法律的效力,就是去執行它的內容。
      • 例外狀態下的法——效力與法律的分離
        • 法的效力: 它依然擁有法律的「力量」。
          • 主權者的命令、行政機關的措施,都具有絕對的強制力、拘束力,人民必須服從。
        • 不具法律形式: 這種力量卻沒有法律的「形式」。
          • 它不受法律內容的約束,也不遵循法律程序。
            • 一紙行政命令、一個口頭指示,甚至是一個不成文的慣例。
    • 例外狀態下的主權者
      • 既在法內,又在法外
      • 雖然立於正常情況下有效的法制序之外, 但依然屬於這個法制序, 因為正是由他來決定法是否可以被擱置
    • 例外狀態下的結果: 現實走回法的形式(委任獨裁), 或是創造新的法(主權獨裁)
      • 委任獨裁
        • 目的: 保存現有的憲政秩序。它是為了應對危機,好讓危機過後一切能「走回法的形式」。
        • 權力來源: 來自現行憲法或法律的授權(例如羅馬共和時期的元老院任命獨裁官)。其權力是被委任的 。
        • 比喻: 像是為了搶救失火的房子,而被授權可以打破門窗的消防員。他的目標是救火,恢復房子的正常功能。
      • 主權獨裁
        • 目的: 創造一個全新的憲政秩序。它不以回歸舊秩序為目標,而是要建立新法。
        • 權力來源: 來自法律之外的革命性力量或人民意志,即制憲權 
        • 比喻: 他不是要救火,而是要拆掉舊房子,在原地基上蓋一棟全新的大樓

  • 懸法
    • 懸法, isutitium
      • 不是在法律內部創造一個新權力, 而是宣告法律本身的休克與停擺
        • 當法律不能履行他的最高任務, 也就是保障共通福祉時, 法律本身被宣告休止
        • 在迫切情況下, 通過元老院諮議, 而解除了法律的限制
      • 一種因為法律的懸置, 造成的無法狀態.
    • 法律的本性是試圖去規範一切, 建立秩序.
      • 當「例外狀態」這個法律的「外部」出現時, 現代法治國家總會試圖去「規範這個例外」,想為它制定一套規則
      •  法律為了將例外納入自身, 反而被例外所「污染」。

  • 環繞著一個空缺的巨人之戰
    • 對於懸法造成的無法狀態的兩種解釋
      • 施密特的立場
        • 主權者的權威是這時候的唯一規則, 主權者需要利用其權力重新建立秩序
        • 換言之, 這是種過渡時期
        • 將權力集中以求秩序, 容易走向極權主義
      • 班雅明的立場
        • 例外狀態的常態化: 主權者刻意讓政局停留在這階段, 可以擴大自己的權力
        • 必須以某種革命手段, 廢止國家權力與法律的根基
        • 過於抽象, 且隱含退回混亂狀態的毀滅
    • 本書作者提出第三種出路
      • 既不保存法律,也不摧毀法律,而是透過「使其停止活動」 與「嬉戲」,來尋找一種全新的「用法」
      • 偏向思想轉變, 去質疑和剝奪法律與國家的神聖性光環
        • 不為了愛國而愛國, 不為了守法而守法

  • 慶典, 喪禮, 失序
    • 例外狀態的無法, 可能源自過去的慶典或喪禮
      • 節慶時, 允許熬夜, 賭博, 狂荒等平日禁止的事項
        • 一種可控的混亂, 像是社會秩序的cheat day, 用暫時的無法狀態釋放壓力
      • 國王的喪禮, 禁止婚宴等喜慶, 商業活動受抑制, 法院停止審判
        • 權力轉移的真空期, 一種莊嚴而肅殺的無法狀態
    • 過去的無法狀態有著明確的儀式和期限
      • 慶典有結束日期, 國王喪禮只會持續到政權轉移
    • 現在的無法狀態沒有明確的停止條件
      • 有權力結束無法狀態的人, 正是此狀態下的權力擴張者, 以其自身利益考量, 長期的無法狀態更有利

  • 權威與權力
    • 權威, auctoritas
      • 來自一種自然的威望, 可以給予社會秩序認可, 從而強化法律的效力
      • 非明文或條文化, 屬於一種社會內化的價值認定
    • 權力, potestas
      • 建構社會秩序的實際行為和權限, 可以說是一種行政權力
      • 因現實層面的考量, 多數會明文化, 屬於社會秩序的內部
    • 羅馬皇帝奧古斯都建立其元首制 時, 巧妙地宣稱
      • 我的 potestas(權力)不比我的同僚們更多,但我的 auctoritas(權威)卻超越了所有人
    • 例外狀態, 便是權威的赤裸產線
      • 主權者能夠宣告例外狀態, 懸置法律, 這種能力並非來自於他的權力,而是源於他那模糊但更根本的威
      • 以家庭關係舉例
        • 平常, 父母可能會跟子女約法三章, 對生活秩序給予規範, 父母子女在這規範下有著明文化的秩序, 權利和義務,  好比輪流打掃等等.
        • 但這規範的基石是父母的權威, 在規範不合於現實時, 父母可以無視規範, 一如懸法
    • 權威與生命政治的關聯
      • 最原始的權威, 來自對生殺大權的掌握, 可以決定誰能留存在社會中, 而誰將被排除
        • 好比父母的權威,正源於他們作為子生命來源的根本地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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