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例外狀態作為治理的典範
- 例外狀態是國家面臨生存危機或重大公共秩序問題時, 凍結其正常憲政司法體系的一種狀態
- 或稱戒嚴和緊急狀態
- 常與對外的戰爭, 內部的造反, 或是重大失序危機(covid19)有關
- 因為迫切而沒有法的形式
- 政府對人民有拘束力, 人民卻失去對應的保護
- 由法律授權的「法律不適用」的狀態
- 民主和獨裁間的一個模糊階段
- 原先設計, 是為了保障憲政延續的特殊狀態
- 但對獨裁者而言, 例外狀態提供了"憲政獨裁"的環境
- 希特勒的人民與國家保護令, 凍結了威瑪憲法中的個人自由, 可視為一個十二年的例外狀態,
- 個人觀點
- 從某個面向來看, 法條是人類用理想的價值觀, 對現實進行一種規則化描寫, 例外狀態便是描寫與真實之間的落差, 當落差的壓力過於巨大時, 理想被懸置
- 像是關閉規則化的自動駕駛, 進入人為判定的手動導航
- 這成為漏洞: 當潛在利益夠大時, 行政機關會想懸置規則去擴權
- 法效力
- 例外狀態不同於無政府或混亂, 在法律意義上, 仍存在某種秩序(強制力), 但並不是一種法形式下(法條化)的秩序
- 正常情況下的法: 形式與效力
- 形式合法性: 一條法律之所以有效,是因為它經由合法的程序所制定。
- 內容與效力的統一: 法律的「內容」和它的「強制力」是綁定在一起的。法律的效力,就是去執行它的內容。
- 例外狀態下的法——效力與法律的分離
- 法的效力: 它依然擁有法律的「力量」。
- 主權者的命令、行政機關的措施,都具有絕對的強制力、拘束力,人民必須服從。
- 不具法律形式: 這種力量卻沒有法律的「形式」。
- 它不受法律內容的約束,也不遵循法律程序。
- 一紙行政命令、一個口頭指示,甚至是一個不成文的慣例。
- 例外狀態下的主權者
- 既在法內,又在法外
- 雖然立於正常情況下有效的法制序之外, 但依然屬於這個法制序, 因為正是由他來決定法是否可以被擱置
- 例外狀態下的結果: 現實走回法的形式(委任獨裁), 或是創造新的法(主權獨裁)
- 委任獨裁
- 目的: 保存現有的憲政秩序。它是為了應對危機,好讓危機過後一切能「走回法的形式」。
- 權力來源: 來自現行憲法或法律的授權(例如羅馬共和時期的元老院任命獨裁官)。其權力是被委任的 。
- 比喻: 像是為了搶救失火的房子,而被授權可以打破門窗的消防員。他的目標是救火,恢復房子的正常功能。
- 主權獨裁
- 目的: 創造一個全新的憲政秩序。它不以回歸舊秩序為目標,而是要建立新法。
- 權力來源: 來自法律之外的革命性力量或人民意志,即制憲權
- 比喻: 他不是要救火,而是要拆掉舊房子,在原地基上蓋一棟全新的大樓
- 懸法
- 懸法, isutitium
- 不是在法律內部創造一個新權力, 而是宣告法律本身的休克與停擺
- 當法律不能履行他的最高任務, 也就是保障共通福祉時, 法律本身被宣告休止
- 在迫切情況下, 通過元老院諮議, 而解除了法律的限制
- 一種因為法律的懸置, 造成的無法狀態.
- 法律的本性是試圖去規範一切, 建立秩序.
- 當「例外狀態」這個法律的「外部」出現時, 現代法治國家總會試圖去「規範這個例外」,想為它制定一套規則
- 法律為了將例外納入自身, 反而被例外所「污染」。
- 環繞著一個空缺的巨人之戰
- 對於懸法造成的無法狀態的兩種解釋
- 施密特的立場
- 主權者的權威是這時候的唯一規則, 主權者需要利用其權力重新建立秩序
- 換言之, 這是種過渡時期
- 將權力集中以求秩序, 容易走向極權主義
- 班雅明的立場
- 例外狀態的常態化: 主權者刻意讓政局停留在這階段, 可以擴大自己的權力
- 必須以某種革命手段, 廢止國家權力與法律的根基
- 過於抽象, 且隱含退回混亂狀態的毀滅
- 本書作者提出第三種出路
- 既不保存法律,也不摧毀法律,而是透過「使其停止活動」 與「嬉戲」,來尋找一種全新的「用法」
- 偏向思想轉變, 去質疑和剝奪法律與國家的神聖性光環
- 不為了愛國而愛國, 不為了守法而守法
- 慶典, 喪禮, 失序
- 例外狀態的無法, 可能源自過去的慶典或喪禮
- 節慶時, 允許熬夜, 賭博, 狂荒等平日禁止的事項
- 一種可控的混亂, 像是社會秩序的cheat day, 用暫時的無法狀態釋放壓力
- 國王的喪禮, 禁止婚宴等喜慶, 商業活動受抑制, 法院停止審判
- 權力轉移的真空期, 一種莊嚴而肅殺的無法狀態
- 過去的無法狀態有著明確的儀式和期限
- 慶典有結束日期, 國王喪禮只會持續到政權轉移
- 現在的無法狀態沒有明確的停止條件
- 有權力結束無法狀態的人, 正是此狀態下的權力擴張者, 以其自身利益考量, 長期的無法狀態更有利
- 權威與權力
- 權威, auctoritas
- 來自一種自然的威望, 可以給予社會秩序認可, 從而強化法律的效力
- 非明文或條文化, 屬於一種社會內化的價值認定
- 權力, potestas
- 建構社會秩序的實際行為和權限, 可以說是一種行政權力
- 因現實層面的考量, 多數會明文化, 屬於社會秩序的內部
- 羅馬皇帝奧古斯都建立其元首制 時, 巧妙地宣稱
- 我的 potestas(權力)不比我的同僚們更多,但我的 auctoritas(權威)卻超越了所有人
- 例外狀態, 便是權威的赤裸產線
- 主權者能夠宣告例外狀態, 懸置法律, 這種能力並非來自於他的權力,而是源於他那模糊但更根本的威
- 以家庭關係舉例
- 平常, 父母可能會跟子女約法三章, 對生活秩序給予規範, 父母子女在這規範下有著明文化的秩序, 權利和義務, 好比輪流打掃等等.
- 但這規範的基石是父母的權威, 在規範不合於現實時, 父母可以無視規範, 一如懸法
- 權威與生命政治的關聯
- 最原始的權威, 來自對生殺大權的掌握, 可以決定誰能留存在社會中, 而誰將被排除
- 好比父母的權威,正源於他們作為子生命來源的根本地位
2025年6月28日 星期六
例外狀態
訂閱:
張貼留言 (Atom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